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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1年内购房的售房已缴个税予以退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2-09-30 17:35   内容来源:证券之星   责任编辑:笑笑      阅读量:4113   

智慧财经APP获悉,9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公告,支持居民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按照新购住房占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下所示:

关于支持居民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在市场上再次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按照新购住房占现有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行房屋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交易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房屋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交易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房屋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城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全部行政区划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必须与新购住房有直接关系,且应为新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房屋和购买房屋合同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申请退税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地方税务机关实时共享本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信息,尚未实现实时信息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获取退税审核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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